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桂浩明:限售股能否成为融券品种

桂浩明   / 2020-09-26 09:55 发布

  之所以提出这个问题,是因为最近看到不少科创板的战略投资者,纷纷把自己所持有的仍然处于限售期的股票,通过融券业务的渠道出借到了市场。另外,也有券商把动员上市公司股东出借其限售股用于融券,作为重要的“创新业务”来推动。在商言商,那些战略投资者以及券商这样做,肯定有其利益所在。但问题是这样做是否合理。


  所谓限售股,是指那些根据有关约定,在相应的时期不能在二级市场流通的上市公司股票。对于在IPO以及再融资过程中发行的部分股票,以及在股权激励中形成的股票,规定在一定时期内不能流通,这是国际惯例。客观上也有限售股的股东,根据自身情况自愿对限售股再延长锁定期。应该说,对部分股票按规定限售,这本身是公司运行中各方达成的一种契约,对于二级市场的流通股东来说,此举保证了在规定的时间内,市场上的流通股数量能够保持不变。而且,作为对这种契约的尊重,现在还规定限售股解禁是必须作为公司重要信息公开披露的,当公司大股东准备出售解禁的限售股之前,必须提前公告计划出售的日期、数量等相关信息。显然,从操作层面来说,流通股的数量以及因为限售股解禁所带来的变化,都是被视为很重要的基础交易数据,是不能也不应该被改动的。


  但是,如果限售股被用于融券,这种局面就被打破了。虽然对于股票出借方而言,它并没有实质性地卖出股票,但因为所持有的限售股被用于融券,客观上被股票借入方在二级市场上卖出去了。从二级市场来说,这无疑增加了股票的供应。这是否构成对原先契约的违反呢?现在部分股票在发行时有向战略投资者配售的安排,这样做的本意是为了鼓励长期投资,吸引长线资金入市。因此战略投资者在配售股票上占有很大的优势,而为之也需要付出所获得的股票需要锁定一定时间的对价。如果拿这部分股票通过相应的操作,借助融券的渠道卖出,相当于变相提前套现,这显然与其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身份不相符合。尽管这样的例子是极为个别的,但不管怎么说,对广大二级市场的投资者是不公平的,是一种利用政策实施的套利行为,有违设置战略投资者制度的初衷。


  在融券业务发展的初期,主要是券商将自营买入的股票出借用于融券,后来成立了证金公司,实施了转融通制度,允许上市公司大股东出借股票经证金公司给到券商用于融券。到这个时候,融券的券源都是属于流通股。而去年科创板推出以后,为了提高流动性,规定在相关新股上市的同时就可以进行融资融券操作,这样客观上就使得限售股也能够成为融券的券源。对这样的安排,应该说重点是考虑增加股票的供应,特别是配合在上市的前五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的时候,平衡供求关系,抑制过度炒作。从这个角度来看,目的是善意的,也是积极的。但是这样一来,客观上增加了相应的流通股数量,形成了对原定契约事实上的改变。这个问题如何解决,恐怕是需要有关方面认真研究的。


  应该说,将限售股用于融券,在没有裸卖空的情况下,对稳定新股上市时的走势是有一定必要性的,但这又不能与契约相冲突。比较合理的解决方式,应该是建立相应的制度,特别是强化信息披露,预先明确会允许有多少数量的限售股将被融券,而一旦有了股东出借限售股的行为发生,还应该作更加具体的说明。现行的规定是融券数量不能超过流通股数量的25%,而限售股用于融券则还可以考虑进一步降低比例。至于战略投资者配售到的限售股,鉴于其股票获得的特殊性,一般不应该允许用于融券。一个健康运行的市场,最需要的是公平与透明,而这一切应该是从诸如限售股用于融券这种很具体的事情做起